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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行政执法案件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保证依法行政,增加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透明度,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公开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开案件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将案件的执法主体、当事人、违法事实、办理程序、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等内容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公开案件必须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做到及时、准确、客观。
  第四条 公开案件分为查处阶段案件公开和行政处罚阶段案件公开。
  第五条 公开案件的范围包括:
    (一)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证及名优标志、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涉案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同一当事人一年之内两次(含两次)以上从事前款违法行为而被查处的案件;
  第六条 公开案件采取在局域网上设专门窗口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查处阶段案件的公开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名称和当事人名称、地址及企业属性;
    (二)案由和立案日期;
    (三)主办人员的执法证号;
    (四)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物品情况;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行政处罚阶段案件的公开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名称和当事人名称、地址及企业属性;
    (二)主要违法事实及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若属无主货物的案件,还应对无主货物的处理决定予以公开;若属需移送其他部门办理的案件,还应将案件移送其他部门的决定公开。
  第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案件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案件承办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将上述需要公开的内容录入电脑,办理审批手续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有关部门。案件承办机构以文件的形式确定本    单位发送案件资料的人员名单,并报市局备案。
  稽查处设专人负责汇总全局查处阶段案件的公开。
  政策法规处设专人负责汇总行政处罚阶段案件的公开。
  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以局域网的形式公开上述案件。
  第十条 案件承办机构对公开案件应填写《公开查处案件审批表》(见附件1)、《公开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见附件2)。审批表的数字编号为七位阿拉伯数字,前四位为年份,后三位为顺序号。
  第十一条 公开案件按以下程序和时限办理:
    (一)查处阶段案件的公开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拟公开的案件,自实施查处之日起(不含当日,下同),案件承办机构4个工作日内将《公开查处案件审批表》及立案表、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鉴定材料等复印件报稽查处,同时将公开的内容用电子邮件发送至稽查处,稽查处在3个工作日内报经主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上网公开;
    (二)行政处罚阶段案件的公开
    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并拟公开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公开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报政策法规处,同时将公开的内容发送至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经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上网公开;
    (三)属于上级部门交办、转办的案件,符合公开案件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程序予以公开;
    (四)网上案件公开的时间不得少于15天。
    由于案件证据收集及其他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不能依时公开的,需报有关局领导批准。因由解除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或内容不得公开:
    (一)举报投诉方的相关资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
    (三)影响工作整体部署的案件或内容;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宜公开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纪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开案件期间,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证明案件不属于或未达到公开案件条件的,或公开案件的内容失实的,应立即终止公开,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机构、法制机构以及办理公开案件的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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